为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,促进经济加快恢复、稳定向好,去年10月,根据《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的*策措施》,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制定了《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经困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》。
按照实施细则,享受缓缴*策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,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,享受全额补贴*策。
一、补贴对象
成都市域内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。
市场主体,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:
·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
·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
·农民专业合作社 (联合社) 及其分支机构
·个体工商户
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
·法律、行*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。
二、缓缴*策
尚未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,按照国家财*部发改委《关于缓缴涉及企业、个体工商户部分行*事业性收费的公告》要求,“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”。
享受缓缴*策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,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,享受全额补贴*策。
三、办理期限
各区(市)县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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